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保定瑞乐尔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野镇刘陀店村村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平川区。
被执行人:白银全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8号-1幢(01)幢-1-02。
法定代表人:陈继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保定瑞乐尔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全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40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