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朱嘉华,男,汉族,1977年12月*号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915490773K。

负责人:龙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吴道军与被告朱嘉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道军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道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道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2.00元,由原告吴道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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