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大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峰,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大兴与被告周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峰及被告周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大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少龙偿还借款10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少龙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2.5%。到期后被告未偿该款。
被告辩称
被告周少龙辩称,借款属实。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借款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少龙因个人消费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2.5%,按季付息。当日原告分两次转账共100万元至被告账户。到期后被告未偿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立据借款,原告依约交付,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因该利率过高,故本院依法调整为自借款之日(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计付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大兴借款10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大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被告周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修省 审 判 员 袁 慧 审 判 员 陈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吉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