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久某,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南某,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久某与被告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某,被告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65000元,共计:2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60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欠款协议,协议规定于2015年农历6月1日被告将全部本金偿还给原告,并由桑杰加记录。还款时间已到,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至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

1、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2、判令本案诉法院的一切费用由被答辩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因此,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与实不清,关系明确,理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 晓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拉加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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