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夏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李志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夏靖与原审被告李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冀0108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