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顺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7号兴进商贸大厦4-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652500XU。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洁,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明亚婕微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55624F。
法定代表人:唐运花。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顺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亚婕微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桂林市顺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市顺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顺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计996元,由原告桂林市顺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行
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