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香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柏香镇柏香村东。
负责人:朱文利,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斌,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侯晓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蒋会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和小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黄百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杨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香支行与被申请人侯晓山、蒋会齐、和小田、黄百顺、杨金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香支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侯晓山、蒋会齐、和小田、黄百顺、杨金花名下银行存款140063.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侯晓山、蒋会齐、和小田、黄百顺、杨金花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63.64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