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洪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郭前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洪敏与被告郭前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特5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0元,申请执行费29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接收案件后,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线上查控情况:本院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协查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并扣划,本案已轮候冻结。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未查询到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线下调查情况: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询问,查明被执行人因投资不善亏损,现有外债50余万,都已进入执行程序,其工资已被本院多案冻结,经询问被执行人和走访附近居民,被执行人目前所住的房屋也是租的,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以上执行情况,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反馈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特59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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