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雪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陈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雪玲诉被告陈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蔡雪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雪玲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