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任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朱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景新与任秀玲、朱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任秀玲提出对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4民初1231号判决书不服。大雁法庭于2021年6月15日向执行局出具关于任秀玲案件的说明,该案已经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因(2017)内0724民初1231号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景新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志刚

审判员  敖 骄

审判员  杜 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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