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晚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新华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33E0W7L。
法定代表人:隆益贵。
被申请人:隆益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隆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钟家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晚霞与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晚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隆益贵、隆辉、钟家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胡晚霞与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01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胡晚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胡晚霞申请追加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隆益贵、隆辉、钟家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额中承担给付责任,胡晚霞提供的被执行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载明: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隆益贵认缴出资额720万元、隆辉认缴出资额40万元、钟家强认缴出资额4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调查确认三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额,但均为实际出资到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尽到股东的出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隆益贵为本案被执行人,隆益贵在未缴纳出资720万元内对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隆辉为本案被执行人,隆辉在未缴纳出资40万元内对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责任;
三、追加钟家强为本案被执行人,钟家强在未缴纳出资40万元内对四川和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