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善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谢跃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尚善超诉被告谢跃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善超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善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善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