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系昭阳区三小西城小区三年级学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王定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1)昭阳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定海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赔偿,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3060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定海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某自愿放弃15600.00元,只需要被执行人王定海给付15000.00元抚养费,于2020年09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15000.00元。执行费359.00元由被执行人王定海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计划,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云0602执13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静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明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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