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县众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340327827Q。
负责人:陆小群,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梁海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县众鑫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8962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县众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某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18962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