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山市鹤城镇创忆广告工作室,住所地:鹤山市。 经营者:韦健。 被告:广东力净智能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爱。
审理经过
原告鹤山市鹤城镇创忆广告工作室(以下简称创忆工作室)与被告广东力净智能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忆工作室的经营者韦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创忆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制作安装工程款5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合同》一份,原告按被告公司要求制作与安装广告字,原告制作安装完成交付后,被告并未按合同时间支付全部货款。按合同协议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向原告支付定金6450元,2020年4月11日安装完成后被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2020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款项10750元,30日内(2020年5月11日前)支付尾款4300元。被告向原告公户支付制作定金6450元后,以疫情原因,一直拖欠剩余款项,于2020年7月29日被告才向原告公户汇款10000元,剩余款项5050元时至今日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却拖延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力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起诉无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答辩及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合同书》,双方就广告制作及安装达成一致协议,工程地点位于鹤山市×××,工程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约定合同金额、验收及付款方式为:广告制作安装总款(含税)21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需支付原告广告制作安装总款的30%¥6450元作为定金,原告收到定金后安排物料进行制作,原告安装完成后,被告安排人员当场进行验收,被告需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制作安装总款的50%¥10750元,剩余广告制作安装总款的20%¥4300元需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结清。同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6450元,后于同年7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0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工程款5050元未支付,遂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5050,提供了《广告合同书》、银行交易短信(被告付款记录)、工程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保证了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愿意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本案又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义务,《广告合同书》约定工程款21500元,被告力净公司已支付16450元(6450元+10000元),尚欠工程款5050元(21500元-16450元),力净公司没有及时付清工程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力净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力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力净智能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鹤城镇创忆广告工作室支付工程款5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力净智能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洽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招杰恒 书 记 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