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增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西芙蓉村。 原告:从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西芙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禹,山东冠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西芙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西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从会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一,山东同力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樊增明、从春兰与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西芙蓉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樊增明、从春兰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增明、从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增明、从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樊增明、从春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臧庆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小波 书 记 员 贺可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