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杜衍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夫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经济开发区纬四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90355382Q。
法定代表人:肖春龙,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杜衍秀与被申请人枣庄夫宇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鲁0403民初9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夫宇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杜衍秀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杜衍秀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夫宇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