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学院路西与盐湖大道北交叉口(红旗东街02955)紫微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引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芬芬,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洵,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红旗西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菊,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全亚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鹏、被上诉人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佳房地产公司)、全亚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厦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师芬芬、被上诉人张海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杨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锦佳房地产公司、全亚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1、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属被上诉人全亚林及锦佳房地产公司向上诉人广厦房地产公司的团购房,其中部分房屋抵顶了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锦佳房地产公司的债务,现被上诉人张海鹏虽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但无付款凭证,其称该房屋系从案外人处抵顶而来,重审时应查明该事实,并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根据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锦佳房地产公司、全亚林与广厦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协议,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36套房屋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已废止,购房合同已解除,房屋交由上诉人另行出售,重审时应查明上述协议签订后,是否通知被上诉人张海鹏,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张海鹏交付房屋;3、本案涉及锦佳房地产公司和全亚林与广厦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多份协议,锦佳房地产公司和全亚林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重审时应通知锦佳房地产公司和全亚林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9元,退回上诉人运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丽珍

审判员  任志敏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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