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申请人:李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文与被申请人李淑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因被申请人李淑梅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李文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拆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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