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碚区童家溪镇渝海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原毛家社弃土场内。
经营者:张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北碚区童家溪镇渝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碚区童家溪镇渝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00534.57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作出(2021)川0191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碚区童家溪镇渝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碚区童家溪镇渝海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账户51×××83存款900534.5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高新支行营业室账户44×××95存款900534.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