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14号蜀都花园7栋18楼4号。
法定代表人:彭念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金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杨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颖、杨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