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方建华与被告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华和被告王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元并承担延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小包工头,并承包临泉县新二中南侧“一品公馆”13号楼室内护角粉刷工程,原告是被告所找的民工帮其
干活,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之下完成被告所交办的工程任务,但被告却不支付原告工钱,并于2021年2月6日给原告出具9000元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是一拖再拖。综上,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军辩称,原告活没干好,现在在维修,账我也没和原告算清,欠条是我临时打的,账是原告单方算的。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方建华为被告王军承包的“一品公馆”小区13号楼室内护角粉刷提供劳务,2021年2月6日,经结算被告王军欠原告方建华工资款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6月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王军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共计9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活没干好,正在维修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方建华工资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