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湖南路贵祥家园院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综合服务中心三楼301室。
负责人:陶智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佡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佡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佡义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零星存款,被执行人佡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0.76元。有财产反馈信息表为证。此案在执行阶段,本院还对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佡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缴有住房公积金记录。2021年6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此案未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在立案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终本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