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睢宁天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8086261T,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仝场村、潘村。 法定代表人:洪新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该公司职工。 被告:汤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王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睢宁天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风、王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睢宁天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风、王秀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睢宁天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武 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岩 书 记 员  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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