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郸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圣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郸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刘圣东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罪刑事罚金一案,依照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5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500元。因刘圣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郸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5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7月5日通过住房公积金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基金登记信息。

五、2021年7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7月8日,因其拒不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依法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叁仟圆(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5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圣东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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