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凤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在凌源市刀尔登镇北营子村北梁组。 被执行人: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刀尔登镇侯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景贵,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凤艳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000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徐文甫 执行员 韩永海 执行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