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学府西大街1号军休服务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刘满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满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蔡凤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乾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小龙与被告张家口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满意、蔡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现胡小龙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小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胡小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