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珠江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0610319518。 法定代表人:李凤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驿琨,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3724。 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粤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2111R。 法定代表人:冼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定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付娴 书记员尚源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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