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红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雨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水清木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D东1-101室。        

法定代表人:邓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水磨沟区绿风一巷故乡居餐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风一巷157号。        

经营者:王忠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华凌公馆小区*-*-*号。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新疆合盛和故乡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风一巷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旦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新疆水清木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水磨沟区绿风一巷故乡居餐厅及新疆合盛和故乡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旦坤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3144号民事裁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监[2020]6500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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