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吴江市震泽镇朱家浜村1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81119903E。 法定代表人:盛银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忠(特别授权),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00元,由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