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裕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嘉道。 被执行人:王嘉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贺丽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王晓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单金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裕景贸易有限公司、王嘉道、贺丽言、王晓晨、单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到位人民币1535823.72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7324元,剩余人民币1518499.72元退还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602执恢105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瞿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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