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梵净山大道2A48景。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贵,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嬿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第三人:伍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嫌瑾、第三人伍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铜仁市万山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 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玉荣 书 记 员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