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肖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多伦国际C2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肖福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陈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重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吉利西路9号迎吉花苑高层住宅2单元100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马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严新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肖万**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塘法院)作出的(2021)湘0304执异1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6月16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肖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岳塘法院查明:岳塘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智、陈新、湘潭重九置业有限公司、梁帅、马晓平、严新宪、肖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肖万**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2020年9月25日,岳塘法院作出了(2020)湘执恢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肖万**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肖万**于是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另查明,周雅卉与肖万**于200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购买了上述涉案房产。该房产是肖万**原有房产被拆迁后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
岳塘法院认为:一、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观点,不予以支持。第一、异议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房产是异议人名下唯一住房。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异议人肖万**要求终止执行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岳塘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肖万**的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胡智、陈新、湘潭重九置业有限公司、梁帅、马晓平、严新宪均未作陈述。
请求情况
二、异议人认为涉案房产是共有房产,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观点,不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上述涉案房产系周雅卉与肖万**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该共有房产,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岳塘法院可以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异议人认为被拍卖房产是用拆迁货币补贴款所购置,是家庭共有财产有观点,并不是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对该请求,在本案中不予以审查。 三、异议人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5)岳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错误的观点,由于执行依据是否错误并不是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在该判决被再审之前,不停止执行。 复议申请人肖万**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执异14号裁定,裁定终止拍卖、变卖申请人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事实和理由:一、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不是申请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是申请人与妻子及儿子三人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二、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是申请人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三、岳塘法院的(2015)岳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因未合法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故无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湘潭重九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归还的部分款项没有从中扣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系肖万**在湘潭市的唯一住房。肖万**妻子周雅卉、儿子肖震、女儿萧莞驭在湘潭市区范围内均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肖万**儿子肖震,****年**月**日出生,系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 岳塘法院尚未制定涉案房产拍卖后对被执行人肖万**及其扶养家属居住房屋的保障安置方案。 除上述事实外,岳塘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系肖万**在湘潭市的唯一住房,且系肖万**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强制拍卖后他们将无法保留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岳塘法院至迟应在裁定拍卖时,依法制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安置方案。未制定相应保障方案时,不得裁定拍卖涉案房产。岳塘法院(2020)湘0304执恢631号执行裁定拍卖涉案房产,尚不具备法定条件。复议申请人肖万**请求停止拍卖、变卖肖万**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岳塘法院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执异14号异议裁定; 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执恢63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东妮 审判员 冯海燕 审判员 雷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