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申请人:谢妮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涛,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汤艳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晏和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斯平、谢妮娜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艳武、晏和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谢妮娜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的土地使用权(岳楼国用(2007)第20711002号)及地上建筑物(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0号)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斯平、谢妮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汤艳武、晏和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谢妮娜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的土地使用权(岳楼国用(2007)第20711002号)及地上建筑物(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程斯平、谢妮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