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五粮村。 法定代表人:陈庆成,系该合作社经理。 被执行人:孙玉文,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玉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2020)辽078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判决被告孙玉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塑料款19700元及从2012年12月17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本金1700元的利息(利率均按年利率12%计算)。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人民币9966.38元,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554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佟大志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张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