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北镇市大佛寺社区太和南街。 法定代表人人:王立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职员。 被告:李再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告李再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被告李再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再彪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费用等合计21,121.5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4日,被告李再彪在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91,卡片信用额度:19000.00元,被告李再彪使用该卡进行透支业务,共计透支本金 17238.56元,费用3333.07元,利息549.95元,累计欠款金额为21121.58元,此款项通过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李再彪一直未予还款。我行认为,被告李再彪应依约定偿还信用卡拖欠的欠款,因此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行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我行诉讼请求,维护我行合法利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李再彪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再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等2112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再彪负担1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