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炜茹,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长安范娟美容店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月,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99号西安聚泽酒店有限公司8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8号书香华苑11号楼101室。
负责人:孙洁。
审理经过
原告金炜茹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炜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炜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代理出租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租金13125元、押金1750元、违约金1312.5元,共计16187.5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作为托管公司将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租赁给原告居住一年。租期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原告与被告约定全年租金一口价15750元、押金1750元,原告当天一次性支付17500元。原告仅居住两个月,案外人(该房屋房主)张丽鹏找到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房租要求原告搬离或者重新支付房租,现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剩余租金,但是针对退款事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因被告对案外人张丽鹏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对标的物占有使用,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第十三条:被告应按照原途径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及押金,以及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代理出租合同》、租金支付收款收据、《房屋托管合同》、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形式要件齐全,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的《代理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因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拒付托管方的房租,托管方要求收回本案出租房屋,致使本案《代理出租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代理出租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交付押金1750元、一年的租金15750元,但实际在租赁房屋居住两个月,故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扣除两个月房租,剩余房屋租金13125元及押金1750元,应予以返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租金13125元及押金1750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312.5元,原、被告在《代理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系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金炜茹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的《代理出租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炜茹房屋租金13125元、押金1750元;
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炜茹支付违约金1312.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