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
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城中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211377-0。
负责人陈侨华,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蓝建强,广西超世纪律动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宜州市光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121518-4。
法定代表人朗新宜,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傅春雁,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路**织机构代码证号:72768018-2。
法定代表人刘垂崇,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钟信,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宜州供电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构代码证号:20091143-1。
法定代表人覃怡,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胜国,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武作,河池供电局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宜州市光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宜州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敏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须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