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富和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 被告:蔡志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给付物业费,原告赤峰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志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赤峰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柳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