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禹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德州生达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被执行人: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国明与被执行人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杰未自动履行本院(2006)德城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及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杰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和变卖,均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禹国明书面申请以最后网络变卖保留价820233元接受以上房产,抵顶被执行人周杰所欠相应债务318083元及预交评估费8700元,合计326783元;抵顶后剩余款项493450元退交本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禹国明取得被执行人周杰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的所有权。
以上房产及附属储藏室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