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岳宗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范县。
被执行人:赵登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朱瑞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李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赵登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付海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登现、朱瑞兰、李方军、赵登民、付海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0926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登现、朱瑞兰、李方军、赵登民、付海玉向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借款本金217900元及利息。赵登现、朱瑞兰、李方军、赵登民、付海玉未履行上述义务,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机构、民政和保险机构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没有公司登记信息和证券,有存款1001.52元已经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三、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案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1.52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暂时未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