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宏昊砂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军户农场9连62栋1号。     法定代表人:冯德全,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代明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汉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于文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昌吉州宏昊砂石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代明兴、赵汉云、于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4247元,已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59424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100000元义务后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1年11月30日前交付案款10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交付案款100000元,在2022年1月30日前交付案款100000元,在2022年2月28日前交付案款100000元,在2022年3月29日前将剩余案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杨永栋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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