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吉方,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韦道宏,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吉方与被告韦道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吉方于2021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吉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吉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