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秀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牛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孟秀巧申请执行牛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21)豫0526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偿还原50000元。因牛国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牛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讯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在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开设公积金账户。 3.查明被执行人牛国强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因数额较少不要求处置。 三、2021年8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牛国强户籍所在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表示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对被执行人牛国强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未能实际实施。 本院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牛国强、张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孟秀巧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勇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长 曹振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