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柴世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84号第9幢1单元819、820、82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军与被告柴世花、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王晓军在2021年7月13日以与柴世花、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柴世花、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晓军以与柴世花、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晓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