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沛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告:闫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沛霖与被告闫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沛霖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沛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沛霖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沛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