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景某,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审理经过

李某1诉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0年11月9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李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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