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住平泉县。
被告:赵某某,住平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3.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经人介绍于200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叫赵琰,现年8周岁,因婚前对被告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不好,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也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打架,特别是最近几年,被告经常喝酒,喝多后就闹事,原告有病被告也不管,不尽丈夫义务,现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5月中旬相识,同年农历十一月十四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再婚,我是初婚,结婚时原告带不到一周岁的女儿李灿,现15周岁,与我们一起生活。婚后生育一男孩赵琰,现8周岁。婚后感情很好,不存在我经常喝酒后闹事及不尽丈夫义务一事。我为了家庭生活在外工作,只要在家都是我照顾孩子,挣钱全部交给原告,我无任何过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不涉及孩子抚养归属和婚后财产分割。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系再婚,与前夫曾生育一女孩李灿(****年**月**日出生),前夫因故死亡,被告赵某某系初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女儿李灿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男孩赵琰(****年**月**日出生),李灿、赵琰现随原、被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几年,双方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所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