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万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追缴宋万霖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71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万霖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宋万霖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5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当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宋万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21)豫71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退缴违法所得款17000元的义务。
二、2021年5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宋万霖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21年6月1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以1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宋万霖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7970.12元。202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账户内存款7970.12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于当日到账。除此之外,未通过网络查控查找到被执行人宋万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8日,前往嵩县看守所,对被执行人宋万霖进行询问,要求其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宋万霖称其目前正在服刑当中,没有收入来源,银行存款已经被法院冻结,没有其他财产,愿意在出狱后主动缴纳剩余罚金。
四、2021年6月8日,前往嵩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宋万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宋万霖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6月9日,前往嵩县进行调查走访。该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宋万霖常年在外,村里无住房,家里没有人,没有结婚,没有子女,父母已故。
四、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万霖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7970.12元,尚余2029.8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万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