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望东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13371371F,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818-2号。
负责人:陈雅洁,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望东街支行员工,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张惜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罗汉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张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海川188团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望东街支行与被告张惜忠、罗汉秋、张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原告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望东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望东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